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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山县行政机关工作的投诉、咨询、建议,向有关责任单位交办和转办群众诉求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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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信须知
一、信箱受理范围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山县党政机关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求助、咨询。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向有关责任单位交办和转办群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处理结果。具体受理范围如下:
1.对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2.对涉及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3.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实际困难的求助。
4.对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二、写信人须知事项
1.反映内容真实、客观、清楚,不得歪曲或捏造事实。一事一反映。
2.为方便与您联系,更好的解决问题,请您如实填写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微信号、E-mail地址等信息。<
3.投诉类信件需要保密的请注明“保密”字样。
4.以下信件将被视为无效,不再进入处理程序, 本栏目管理人员有权对问题删改并不再告知: 一是用语不文明、假冒他人真实姓名、转贴无聊内容、无凭无据恶意攻击他人的信件;二是需要展开具体调查和处理,但来信人姓名、联系方法填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信件;三是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导致无法回答或开展调查的信件;四是同一来信人在规定办理时效内多次提交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