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官渡河产业聚集区,大苏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区,商务中心区,火车站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光山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30日
光山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进一步提高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任务。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是指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管理。农田水利设施是抵御农业自然灾害,改善农村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产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各乡镇(街区)要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第三条 管护机构及职责。县农业农村局是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县发改委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县财政局负责将管护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加强资金监管;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各乡镇(街区)是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落实工作;各村民委员会是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主体,具体负责本村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田水利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各乡镇(街区)应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宣传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五条 明确产权。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理顺农业灌溉设施监管体制等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竣工验收后产权移交项目所在乡镇(街区)的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
第六条 管护范围。机井、泵站、塘坝堰、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等农田水利设施以乡镇(街区)为单位,由该乡镇(街区)负责本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管护人员配备。各乡镇(街区)明确1名分管领导,对本行政区内的农田水利设施统筹管理,负责协商划定各村的管理范围并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进行检查、监督。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管护小组组长,配备2名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热爱农田水利事业的设施管护员,负责本村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协调解决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中的有关问题及管护台账统计等工作。管护员报酬可通过公益岗位获取,也可从管护资金中解决。
第八条 建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台账。各乡镇(街区)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普查,建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台账,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予以解决,需要维修改造的可按轻重缓急,编制维修改造计划,逐步实施。
第九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模式。各乡镇(街区)、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国家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适合本辖区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模式。主要推行以下管护模式:
(一)承包、租赁管护。在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村委会与承包经营者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使承包经营者按照签订的承包合同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经营管理,并按规定按时向村委会支付承包费。
(二)用水农户自主管护。本着“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在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村委会把农田水利设施交给农户、种粮大户,签订管护协议,让其运行管理,自行管护。
(三)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村民委员会按照受益范围,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供水服务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农民用水协会可以自己经营管理,也可以聘用有一定技术知识、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经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
第三章 管护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按照基本农田面积每年5元/亩的标准拨付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专项资金用于维修管护。
(二)乡镇群众、种粮大户自行筹集资金用于维修管护。
(三)农田水利设施承包、租赁经营收入用于维修管护。
(四)依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收取的部分水费用于维修管护。
(五)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等用于维修管护。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在乡镇(街区)设立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村民委员会筹集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的材料及设备采购。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列入乡镇(街区)年终目标考核内容,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评分。对做出突出贡献和维修管理成效显著的乡镇(街区)、农田设施管护人员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因管护工作人员管理不当或失职、造成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从严追责问责。对有意损坏农田水利设施、阻碍管护人员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