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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徐州立法对网络散布隐私罚款引发的热议
日期:2009-2-25   阅读:333次  字体: 【 】        

                                  徐州立法对网络散布隐私罚款引发的热议

  2009年1月18日,含有对利用互联网散布他人隐私,或者侮辱、诽谤、恐吓他人行为作出具体罚则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通过。该条例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违法的最高可处罚款10000元;情节严重的,六个月内停止联网或停机整顿;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由于该条例涉及“人肉搜索”和保护他人隐私的法律问题,一经当地媒体关注和报道,引起了各方热议。网民反对立法者表示始料未及。

  ◇人民网调查:近六成网民表示反对

  19日,《扬子晚报》一则以《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为题的报道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网民的强烈反响,很多网友立即表达了激烈的反对声。

  据人民网当天的一项网上调查显示,在4万多网友投票中,超过六成网友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表示了反对,而同意的仅不足4%,另有近三成的网民则表示应对人肉搜索完善立法。

  ◇ 立法者表示:禁止散布他人隐私≠禁止人肉搜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新闻报道简单地与“禁止人肉搜索”划上了等号,已经造成了网民对该项立法具体内容的误读。该条例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的是该条例的合法性问题,目前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不存在与上位法抵触的问题。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涛表示,立法过程中的确讨论到了人肉搜索的问题。“人肉搜索有好有坏,好的方面是的确发挥了舆论监督和公民监督的作用,还在打击腐败行为、揭露犯罪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但由于确实存在着很多‘过火’现象,尤其是很多人没有全面了解情况就无端谩骂、诋毁骚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但通过网络正当反映一些违法犯罪问题,这是公民法定的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我们不可能禁止,更不可能对网络上的‘声音’采取‘封杀’手段去‘堵死’。所以,在立法中并没有任何条文直接针对‘人肉搜索’,何况在这方面还的确存在很多立法障碍和限制。”

  在徐州市向江苏省人大法制委提出的审议意见认为:当前,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比较严重,非法盗取他人账号、密码,网络黑客攻击他人系统时有发生,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破坏性程序大肆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诈骗信息屡禁不止,散布、传播谣言以及擅自公布他人信息等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较为突出,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制定禁止性规定,目的为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互联网上网秩序,营造洁净的网络空间。冯涛说,既然法律已经出台,将研究具体执行的细则。

  ◇ 专家观点:道德、法律对“人肉搜索”的评价冲突

  “人肉搜索”在很大程度上是符合道德要求的。“人肉搜索”的每一次激情爆发都是因为其充当了实现正义的手段;而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往往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但即使如此,“人肉搜索”却可能因为侵犯了被搜索对象的隐私权而构成侵权行为,在法律上面临否定性评价。这是因为,第一,“人肉搜索”的非理性违背了现代法治社会讲求的程序正义。“人肉搜索”远离了维护社会道德、社会公正所需的理性和中立,很难摆脱被人诱导后的偏听、偏信。这一制度本身并没有为被搜索对象留下任何申辩和自身纠错的机会,更不是一种合理的、严肃的纠纷解决方式。第二,即使被搜索对象在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均受到否定性评价,那么普通网民的评论和谴责只能停留在舆论的范围;不能以普通网民的骚扰或者攻击的方式来代替其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但是,这种不一致并不总是存在。一方面,“人肉搜索”的最终目标直指被搜索对象在现实世界的真实身份,实际上“人肉搜索”侵害的隐私权与我们往常所言及的隐私权并无多少区别,因而隐私法律制度中关于隐私权的限制也是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下“人肉搜索”行为的。

  “人肉搜索”如果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此时道德和法律对人肉搜索的评价将是一致的。另一方面,我们说法律和道德在一般情况下对“人肉搜索”的评价不一致,但是法律对人肉搜索进行否定性评价并不意味着对被搜索对象就是进行肯定评价。在对被搜索对象的态度上,二者也还是一致的。

  ◇ 媒体评论:网络世界的法律、自治与自由

  从影响庙堂照妖问政的正义之剑,到揭露隐私宣扬堕落的低俗毒素,网络就像是一条双头怪蛇或者双刃剑。要求规制网络,甚至要求上网实名制的呼声也此起彼伏。违法甚至低俗的网络内容自然应予取缔,但我们的问题是,无论是凶杀暴力,还是揭露隐私,或者宣扬色情,抑或伤风败俗,这些信息即便在传统的非网络渠道散布,是否也应予以取缔?答案自然是肯定的。

  因此七部门大张旗鼓所欲整治的并不是网络本身,而是不符法律或者伤风败俗的网络行为。网络就如过去农村吃饭时各家邻居在大树下或蹲或坐所围成的那片空间,不过是一个公共平台而已。虽然也有流言蜚语的揭露隐私,甚至飞短流长的造谣诽谤或者偶尔一两个“荤段子”,但不会有人想到把那棵大树砍掉,更不会有人想到驱散这样的“会餐”。因为那是村民邻居交换消息的重要通道,打发时间的有限娱乐,还是教育孩子为人处世、传承风俗传统的重要场所。甚至“被害者”也不会想到去官府打官司,而是要么“三省吾身”,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要么等待谣言止于智者以“日久见人心”来证明自己。和谐社会不就是让人有饭吃,有话说吗?事实上,在所谓“网络暴力第一案”中,应受惩罚的是那些以行动干扰原告生活的人,而非以言论批评原告婚外情的人。法律不能鼓励人们的道德评判,但也不能试图去堵住悠悠众口,人们为什么没有权利去揭露那些伤风败俗的不道德行为?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不应该大众对伤风败俗道路以目不敢置评,而是伤风败俗应该对大众退避三舍不再理直气壮。

  以此观之,在法治精神下以法律规制网络行为自属必要,但不能发展成了“法律帝国主义”。法治的精义之一是“不该管的不管。”如果法律过度介入网络,也许能够带来“秩序”;但这未必是广大网民、广大人民原本期待的那种秩序。而且,即便是对网络进行法律规制,规制的也不是网络本身,而是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不能“人”有病,“网”吃药,否则我们就会面临失去一个重要公共空间的风险。而即便网络行为,也不能患上法律依赖症,而更应该重视自我规制。一个健康的网络社会,人们的网络行为不是被法律逼出来的,而应是公民意识在网络世界的自我觉醒,是人在自然理性所激发出的网络理性下的冷静选择,它固然有赖于网民的法治精神,更要靠网民的道德与法律自觉下的自治:宽容,不偏执,不专断。

  实际上,《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就是一次很好的网络自治实践,也是网络理性凸现的佳兆。“公约Beta版”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它的出现,还在于它出现的形式:它综合了各方网友的不同意见,而且显然不是“已通过的法案”而类似于供讨论的“议案”。它有着广泛的升级空间,而这个升级却要靠广泛的网络民意的讨论,而非制定者的专断意志。以公约来自我约束是为“自觉”,广泛讨论而非专断意志是为“自治”,相信这种精神最终必然带来网民与网络的“自由”———不专断、不排他,“随心所欲”而不逾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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