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光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信政〔2005〕16号)精神,结合光山实际,特制定《光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经县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部署,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求援体系、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抓好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
光山县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光山县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为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1.2本预案是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县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2.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2.3资源整合、协同作战。充分利用我县现有应急资源,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
1.2.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
1.2.5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处置。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全县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能够独立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先期处置需要市政府组织协调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和能够独立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先期处置需要市、县政府组织协调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森林防火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等。
1.3.2地方性法规、规章:《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气象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等。
1.3.3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信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4光山县应急工作实际:
(1)全县易发季节性多种气象灾害,防水量的月、季节分布严重不均,全年50%以上的降水量集中在6、7、8三个月。淮河流域汛期易发洪水灾害。西北部、南部山区、丘陵地带易发生旱灾。我县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很大。南部山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2)我县有全国重要的公路、铁路经过,人流、车流、物流量较大,交通事故多发;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安全事故等也有发生。
(3)我县曾发生疟疾、麻疹、细菌性痢疾、流行性乙型脑炎等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也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动物疫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
(4)我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城市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各级各部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量较大,群体性事件因素有增无减。重大刑事案件、社会经济安全事件防范任务重。
1.4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险情或垮坝等洪涝灾害,干旱灾害,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和在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乡居民区发生重大火灾,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化学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国家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5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 I级)、较大(I I 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人民政府乃至国务院、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5.2重大(I I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乃至省人民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5.3较大(I I I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5.4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县人民政府或者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5.5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直部门、省、市驻光山单位行业系统性各专项应急预案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县人武部、武警光山中队主要领导任副主任,负责全县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县应急委成员单位主要有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侨办、信访局、环保局、药监局、安监局、畜牧局、人防办、光山火车站、通信分公司、地震办、气象局、银监办、武警光山中队、公安消防大队、电业局等。
2.1.2县应急委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决定启动和终止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领导、指挥、协调全县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领导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5)承担市政府和市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3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区应急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任副主任,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城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市驻光山有关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和县直有关单位为城区应急委成员,城关镇人民政府承担城区应急委日常工作。
2.2指挥机构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县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全县各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主要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等。
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2.3日常工作机构
2.3.1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具体事务由县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承担。
2.3.2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本级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2.3.3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作为全县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警、接警、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任务。自然灾害由县民政局、国土局、水利局、林业局、地震办等部门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县安监局、环保局、交通局、公安局、建设局、监察局、工会、光山火车站等部门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局、药监局、畜牧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由县公安局、侨办、信访局、银监办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2.4专家组
县应急委设立专家组,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全县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出建议。
(2)参与拟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
(3)对全县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5)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与军队、武警部队和其他驻光山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监测、共享和报告
3.1信息监测和收集
3.1.1县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
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和收集质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
3.1.2气象、地震、林业、水利、国土、消防、安监、环保、卫生、药监、畜牧、公安、信访等部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的主要职能部门,要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
3.1.3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2信息共享
3.2.1县人民政府逐步建立以“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为依托,以县应急办为枢纽,以全县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公安、消防、卫生、气象、地震、防汛、森林防火、安监、环保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光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县应急信息系统)。
3.2.2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收集、交流、报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级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逐步通过县应急信息系统进行传输和处理,实现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共享。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责任主体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警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10、120等常用报警电话,或当地人民政府特设的统一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报警,或向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委报告。
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3.3.4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建立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奖报告制度。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并公布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
3.4信息处理
3.4.1县应急办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向县应急委提出处置建议。
3.4.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获悉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委。
3.4.3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辖区之外的,由县应急办报经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同意后,通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涉及影响到县外的,由县应急办报经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同意后,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
3.4.4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县侨办和台办按有关规定办理。
4预警
4.1预警
4.1.1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作出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可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和预警的方式方法,由县各专项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4.1.2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
4.2.1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全县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
4.2.2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时间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2.3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4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4.3预防措施
县人民政府对达到特别严重(I级)、严重(I I级)、较重(I I I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指挥、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征用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2)根据事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好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3)划定警戒区域并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4)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应急响应
5.1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本级人民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求县人民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县、乡镇的,应及时通报相关县、乡镇人民政府。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2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5.2.1应急对策
县应急办、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必要时同时报常务副县长、县长以及其他县领导。县应急委综合县应急办、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对策:
(1)对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县长亲临一线指挥。
(5)批准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未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县应急委或分管副县长负责组织指挥,必要时可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
(6)及时向市政府和县委报告。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或有关局委给予支持。
县应急办及时将县应急委决定传达到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为县应急委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5.2.2预案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5.2.3现场指挥协调
县应急委、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迅速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常务副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按行动方案发布命令,调遣应急处置力量并进行明确分工,全面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2)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3)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
(4)防止事件出现扩大,防止出现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5)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必要时,报告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并明确牵头单位,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生活保障等工作。
5.2.4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驻光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自觉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对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项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由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由卫生、畜牧等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由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封锁、强制驱离、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由民政、公安、建设、人防等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由发改委、财政等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调集或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应急通信:由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生活保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工作:由县侨办、县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5.3扩大应急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报请县应急委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县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事态特别严重,需要市或其他县提供援助的,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
党政军机关、交通枢纽、金库等重要场所,学校、监狱等特殊场所或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提高反应级别,及时处置,快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降低影响和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展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边处置边向县应急委和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县应急委和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4应急结束
5.4.1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县应急委或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县应急委、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终止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5.4.2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指定事发地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2周内向县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征收或征用的土地、房屋、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
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6.1.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况,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对潜在隐患应当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1.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安排,县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财政补助。
6.2社会救助
6.2.1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6.2.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
法律、法规对各类灾情上报的主体及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在本辖区组织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救灾捐助。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工作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
6.2.4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卫生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必需的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6.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积极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6.4调查
6.4.1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予以配合。
6.4.2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县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7.1.2县应急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传输网络,建设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应急通讯联络机制,制作应急有关部门的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7.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2.1县直各部门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7.2.2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7.3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环保、水利、林业、畜牧、地震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煤炭、矿山、建筑施工、电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注意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4交通运输保障
7.4.1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置、使用县、乡镇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
7.4.2公安、交通、铁路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处置的人员、物资和装备。
7.4.3道路、铁路、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5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保障
7.5.1卫生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
7.5.2急救网络应当逐步实现县、乡镇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疾病控制工作。
7.5.3畜牧部门应当作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7.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7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加工能力、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技术的储备台帐,逐步完善动态物资储备机制和专项调度应急措施,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7.8经费保障
7.8.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在各级预算预备费和部门不可预见费中优先安排列支,确保应急支出需要。
7.8.2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事发地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金额先予拨款,再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或预算追加手续。确需县财政支持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市财政支持。
7.9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7.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10.1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7.10.2城市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确保避难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的需要。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7.11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人民政府逐步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信息传输系统和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结合实施政府上网、电子政务工作,构建统一的、一网多用的政府办公自动化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7.12城市生命线保障
供水、供气、供电等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7.13气象和环境监测保障
气象部门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大气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水气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公众宣传教育
8.1.1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全社会的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
8.1.2报纸、电视、广播等公共媒体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平息各种谣传。
8.1.3教育部门组织制定学校减灾教育规划和计划,增加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应急教育内容,在中、小学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8.2培训
8.2.1劳动、人事、安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干部职工的防灾、减灾、应急意识进行教育培训,把防灾、减灾、应急反应、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就业培训计划,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职工抗灾、救灾、减灾和紧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8.2.2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8.3演习
8.3.1演习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演习应从实战出发,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
8.3.2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9、附则
9.1光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9.2总体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由县应急办具体负责组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办应组织力量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9.3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
9.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