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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光山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来源: 日期:2008-11-4 阅读:13次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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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信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光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光山实际将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全县有10个以上疫点发生,或在全县呈多发态势。
1.3.2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全县有10个以下、5个以上疫点发生。
1.3.3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1)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全县21日内有5个以下、2个以上疫点发生。
(2)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1.3.4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21日内在全县有一个疫点发生。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畜牧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资金、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畜牧局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区域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建议。县乡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启动指挥部。
2.1.1光山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光山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指挥长,有关领导担任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副指挥长,成员由县畜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商务局、科技局、广播局、林业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局、光山火车站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各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县畜牧局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订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疫区内禽的扑杀、禽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对封锁、扑杀禽类、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置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畜牧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核定、划拨扑杀补偿相关费用。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调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须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预防、医学观察、诊断和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宣传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公安部门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工商、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情发生期间上市家禽及其产品质量和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家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商务部门积极配合畜牧局落实禽类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交通部门负责提供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扩散。配合畜牧局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铁路部门保证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畜牧局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和疫区的封锁工作。
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禽类及侯鸟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局组织开展对野生禽类及候鸟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并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及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行政区域《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制定,预备队的组建、培训及演练,防疫资金、物资的储备,禽类强制免疫及紧急免疫的组织实施,辖区规模养禽场、农民散养户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禽流感防治知识及应急处理技术培训,配合县畜牧局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负责本辖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2.3现场诊断专家组
县畜牧局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具体职责:
(1)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措施建议;
(2)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县畜牧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县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搞好本辖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工作。
3.2预警
县畜牧局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极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极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畜牧局;
b.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c.乡镇人民政府;
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公务的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乡镇动物疫情报告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机构或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乡镇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诊断。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禽类和品种、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本行政区内发生,并服从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后,对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扑灭工作,启动县乡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禽类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禽类;封锁被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县畜牧局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认后,向市畜牧局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对全县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乡镇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政府和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本乡镇《预案》,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积极配合全县的应急处置工作。
4.2.2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召开会议,通报情况,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督促各乡镇各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必要时,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县畜牧局
对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初步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市畜牧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全县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3)乡镇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等。
4.2.3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畜牧局对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初步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及市畜牧局报告;县政府根据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畜牧局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疫情处置技术方案;疫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预案,在县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认真做好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等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4非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共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后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畜牧兽医行政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或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局报告。
5.疫情处置
5.1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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