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逢春节、“五一”、“十一”旅游黄金周,都要成立由县政府分管旅游的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旅游景区负责人任成员的《光山县旅游高峰期安全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旅游安全处置工作的领导。
2、安全处置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单位,制定紧急处置预案,并做到旅游黄金周期间保证24小时有专人值班,一旦发现情况,迅速联合出动,确保游客安全。
3、全县所有与旅游相关的单位和行业,都要服从安全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调遣,做好游客的安全保障工作。
4、在各主要景区设立医务室,建立医疗抢救分队并与医院联络畅通,一旦发生意外,能够及时救治。
5、 各旅游景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转,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消除。旅游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旅游设备、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涉及人身安全的水上旅游项目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并为旅游者购买保险提供服务。
6、 各旅游景点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7、各旅游景点应当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标志;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8、各旅游景点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实行游客时段流量控制。各旅游景点达到或者接近游客时段流量控制标准时,各旅游景点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采取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各旅游景点接待游客的时段流量控制标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公告并监督执行。
9、各主要旅游景点要在人员密集区和危险地带设专人看守,如遇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要及时疏导游客,保证游客游览及时、顺利地进行。
10、各旅游景区要组成临时安全救援应急分队,随时准备应付各种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
11、全体工作人员要服从安全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调遣,做好在紧急情况下的游客疏散工作、交通安全的保障工作、游客的安全保障工作。
光山县旅游局(筹)
二00八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