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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光山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县政府办    日期:2009-1-18   阅读:次  字体: 【 】        

第一条  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县政府及政府办制订下发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的各类文件制度;

(三)各类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及办理程序;

(四)群众来信咨询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县政府网站(www.guangshan.gov.cn)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九条   县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县政府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经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县政府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县政府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依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信息检索、邮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第十二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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