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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来源:光政办[2009]5号    日期:2009-4-14   阅读:次  字体: 【 】        

光山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光山县加快发展十六条(试行)》(光政〔200881号)精神,加快我县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步伐,特制定如下考核奖励办法。

    一、招引项目及资金的认定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农林水项目,只统计购地款、建筑工程和机械设备价款。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外资工业项目和本年度县重点工业项目;矿产资源类项目只统计水泥基地项目;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工业项目不计入招商引资实绩;高污染类工业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不纳入招商引资考核统计。其他工业项目以实际投资金额进行统计。

    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资金。

    4、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仓储配送基地、专业市场、大型超市等项目资金。

    5、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益事业性项目资金(如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和城市基础设施以及民办医院、私立学校等)。

    6、外资项目资金。

    7、本辖区在外创业成功人士回光山投资项目(“回归工程”),根据资金来源统计为招商引资实绩。

    8、续建项目一律减去上年度已认定的金额,只统计本年度新增部分。

    9、只有合同而尚未实施的项目不予认定;项目实施现场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实地现状为主。

    10、群众自发的种、养殖业和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下的加工业不作为招商引资统计。

    11、县城区房地产等开发性建设、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作为部门招商引资统计,只作为项目承载主体统计和考核。

    12、县直部门按同类县县均或人均正常分配的政策性资金不作为部门实绩统计,超出部分和能动性、竞争性争取的部分作为部门争资跑项实绩统计。

    1)由县直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政策性资金(不含正常分配)计入县直相关部门,如属多个部门的,计入主体部门。

    2)属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区)单独争取的资金计入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区)。

    3)属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区)和县直部门共同争取的资金各按50%计入。

    13、县政府单独考核和奖励(或以奖代补)的项目,不再作为招商引资统计和考核。

    14、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核准、审批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的,暂缓统计和审核,待手续完备后再予统计和审核。

    二、项目申报和考核程序

    15、各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招商引资情况及附件(项目合同、资金到位银行帐单、购置大型设备发票等复印件)、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及资金下达文件和比较性文件及复印件报送县招商办,由县招商办负责审核确认,实绩以复核、审核数为准。

    16、每年年初,由县招商办对各单位上年度招商引资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审核,并提出奖励的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三、奖励兑现

    17、依据《光山县加快发展十六条(试行)》(光政〔200881号)执行。

    四、附则

    18、本办法由县招商办负责解释。

    19、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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