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官渡河工业园区,净居寺名胜管理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制定的《光山县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两免一补”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三日
光山县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两免一补”
实 施 方 案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 二○○九年八月一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两免一补”有关政策,现制定光山县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两免一补”实施方案。
一、基本政策
(一)资助内容
凡在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均享受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符合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助条件的学生,享受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资助标准
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学校对学生免收学杂费后,财政对学校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100元,县镇初中115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75元,县镇小学90元。
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免费教科书秋季学期按小学每生每学期45元、初中80元的补助标准下达补助资金;春季学期按小学每生每学期40元、初中75元补助标准下达补助资金,按政府采购价格与供应商据实结算。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符合条件享受补助生活费的寄宿生在校住宿期间,小学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3元。每学期按125天计算。
二、操作办法
(一)免除学杂费。根据省确定的免除学杂费标准和学校的实际学生人数,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下拨到各学校。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教科书资金按政府采购价格与供应商据实结算。在下拨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与免费教科书供应商结算之前,由县政府相关部门到民办学校检查本学期收费情况,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学校的实际收费情况来确定其是否具备享受“两免资格”。如学校已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取学杂费和书费,县财政将不予下拨免学杂费资金,不予与供应商结算其免费教科书资金。如学校收费未达到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县财政将下拨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与供应商据实结算免费教科书资金。
(三)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根据省确定的界定标准和办法,县政府相关部门于每年秋季学期到校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县财政根据确定的资助人数和标准下拨“一补”资金。“一补”资金到校后,由学校造好花名册,在教育局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一次性将“一补”资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如上级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两免一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好事办好。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强化措施,完善制度,规范操作。要采取各种措施广泛宣传“两免一补”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落实责任。县财政部门负责“两免一补”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管理;积极筹措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及时转拨上级补助资金,确保“两免一补”资金及时足额筹措、拨付到位;及时结算免费教科书资金和预拨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并监督学校使用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情况,防止截留挪用。县教育部门要认真制定“两免一补”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 ;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确定资助对象;组织免费发放教科书、免收学杂费和发放贫困寄宿生生活费,严禁截留挪用;落实严禁对学生预收教科书费、杂费和对受助学生再收费;建立健全“两免一补”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县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确保“两免一补”工作的顺利实施。对资金管理不到位和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督查。县政府将抽调财政局、教育局、审计局有关人员组成督导组明查暗访,督查政策落实情况。县广播电视局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两免一补”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两免一补”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