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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日期:2009-9-25   阅读:次  字体: 【 】        

紫水、弦山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发200724号、豫政〔200772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信政〔200738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信政办〔20089号)以及相关政策要求,我县争取到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务必于200912月底前发放到位。为切实做好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1、具有县城区非农业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5、对享受2008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家庭实行动态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享受2009年度补贴。

    二、发放标准及时间

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5元,家庭人口超过3人的按3人计算,不足3人的按实有人数计算,发放补贴资金时间从2009年元月至200912月。

    三、办事程序

符合发放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光山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并如实填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3、申请人租房合同或房产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5、申请家庭的户口薄;6、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关系证明;7、其他相关证明。申请家庭由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办事处初审并在所在地张榜公布,然后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电视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发放。

    四、办公经费

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所需办公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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