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政办〔201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官渡河产业集聚区,净居寺名胜管理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关规定,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必须先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并获准公布。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及民俗等类别。
(二)申报条件:
1、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3、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4、具有一定的传承历史和传承范围。
符合以上条件,且处于濒危状态的项目优先。具有鲜明特色的传统技艺,如名吃、特产、武术等能突出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优先进入评审。
二、申报程序
(一)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区和有关单位在对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汇总、筛选出重点申报项目,向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二)对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也可向所在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区的文化中心提出申报申请;县级行政机关及直属单位直接向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按照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第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名单。
(四)推荐项目名单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在公示后,由县政府批准公布。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报告
申报主体向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的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作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
包括项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基本内容、传承谱系、保护计划、申报意见等。
(三)辅助资料
有利于项目申报的图片、录音、录像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申报国家和省级名录的重点项目,要按要求制作申报录像片。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是贯彻落实“分级保护、分级管理”原则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按时做好第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
(二)认真筛选申报项目,对有价值、有潜力的申报项目,要做重点调查,积极搜集整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深入挖掘其历史渊源及文化内涵,确保申报项目质量。
(三)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项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简介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5份;并提交与之相一致的电子文本。
3、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4、申报单位务必同时提供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便日后建立保护体系。
(四)申报材料齐备后,于11月15日前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非物质文化遗产股(文广新局五楼)。凡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联系人:章异,联系电话:8580998,电子邮箱:zhyi9@163.com。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