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政办〔2011〕48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卫生局制定的《光山县基本药物转配送工作实施意见》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光山县基本药物转配送工作实施意见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惠民工程,基本药物配送作为医药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涉及到我县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切实保证医改工作顺利进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政办〔2010〕11号)和豫卫药政〔2011〕20号、信药联办〔2011〕9号文件精神,选择光山县永康医药公司作为我县境内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负责全县各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的转配送工作,各用药单位凭正规票据进行结算。
二、光山县永康医药公司要与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签署委托配送协议,以满足各乡镇卫生院的用药需求。若光山县永康医药公司不能满足我县境内基本药物配送需求,县卫生部门要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进行补充配送。
三、光山县永康医药公司在转配送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招标价格,保证药品质量,保证及时配送,确保用药单位临床用药需要。
四、县发改、监察、财政、卫生、药监、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配送过程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正常渠道配送药品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配送规定开展工作,杜绝转配送过程中出现的不正之风。
五、县财政部门要按要求,尽快建立基层医疗机构经费补偿机制,确保医务人员待遇不减、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各乡镇卫生院应与光山县永康医药公司签署基本药物配送协议,并根据用药需要,及时提交所需基本药物清单,以实现基本药物保质保量及时到位。
七、光山县永康医药公司必须于每月初向县卫生局报送上月全县各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配送详情报表。 |